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真理大學申請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
申請日期:102年12月18日至103年1月2日止
為配合會計室轉檔作業,請欲事先申辦減免之同學於時間內儘速辦理。
優 待 身 分 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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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 檢 驗 證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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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公教遺族
- 給 卹 期 內
- 給卹期滿
半公費(減免學雜費1/2)
全公費(減免學雜費全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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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、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
撫卹令、卹亡給與令。
2.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。
*第一次申請者,需另填一份報部申請表。(洽生輔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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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 役 軍 人 子 女
(減免學費3/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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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眷補證正本(驗畢歸還)及正反面影本。
2.軍人身份証或在職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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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 心 障 礙 學 生
及
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
重度、極重度(減免學雜費全免)
中度(減免學雜費7/10)
輕度(減免學雜費4/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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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身心障礙手冊正本(驗畢歸還)及正反面影本。
2.申請全戶戶籍謄本。
包括學生(已婚者含配偶)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
*家庭所得計算 (家庭前一年所得不超過220萬元)
未婚者:為其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所得總額。
已婚者:為其學生本人及配偶與父母合計所得總額。
注意:如因"特殊因素"(父母離婚.失聯.失蹤.過世.不詳等)無法完整列計家庭所得者,請至生輔辦理時提出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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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學生
(減免學雜費全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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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03年度低收入戶證明需註明減免學生姓名。
2.戶籍謄本正本,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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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低收入戶學生
(減免學雜費3/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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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03年中低收入戶證明(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核發,須註明學生姓名、身分證字號)。
2.全戶戶籍謄本,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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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學生
(依教育部減免數額定辦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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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戶戶籍謄本,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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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子女
(減免學雜費6/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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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請全戶戶籍謄本。
2.103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子女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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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全戶戶籍謄本為(近三個月內,記事欄不可(空白)省略。
※如申請內容有變動則以生輔組公告為主。
1、凡符合以上就學優待補助條件之學生,每學期需提出相關文件申請。
2、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,僅能擇一辦理。
3、轉學生(降轉生)入學前,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,不得重複辦理減免。
4、曾在大專校院就讀並辦理減免後才休、退學者,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者,不得再重複申請,二專、三專,五專四、五年級比照大學一、二年級。
5、本減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、暑期補(重)修、輔系、雙主修、雙重學籍或教育學程之學分費。
6、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前一年度家庭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(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之學生不得申請身心障礙子女減免)
7、下列人員子女不得申請現役軍人減免:(1)後備軍人、退役、支領終身俸、生活輔助費者。(2)除役者。(3)無現役軍人身分(軍校專任教員、國軍編制內外之聘雇人員、文武兩用編制內之文職人員)。
8、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棄權,恕無法補辦。事關同學權益,請同學確實依照規定時間辦理當學期之就學優待減免,繳驗資料務必攜帶齊全,未帶齊全者不得辦理
9、就讀大專校院在職專班生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(學系)學生學雜費減免數額之標準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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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各類學生就學優待(減免)補助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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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年第 學期 □第一次申請 □轉學生 □復學生 □舊生 □新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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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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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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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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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別班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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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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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H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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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 分 證 字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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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手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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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長 手 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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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姓名(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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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(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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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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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姓名(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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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(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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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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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 待 身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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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 繳 證 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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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現役軍人子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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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眷補証 □軍人身份証(在職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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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原住民: 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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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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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軍公教遺族□全公費□半公費□卹滿
(第一次申請者須另填報部申請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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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撫卹令 □全戶戶籍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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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身心障礙學生□輕□中□極重度、重度
□身心障礙子女□輕□中□極重度、重度
具優待身份家長□父□母 姓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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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殘障手冊影本
□全戶戶籍謄本
包括學生(已婚者含配偶)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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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低收入戶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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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低收入證明 □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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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中低收入戶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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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中低收入證明 □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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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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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證明文件 □全戶戶籍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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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南銀行或淡水一信帳號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(軍公教遺族卹內生、須退費者務必填寫)*限學生本人銀行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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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,需辦理原委會獎助學金、低收學產獎學金者,請於開學後2周內至生輔組提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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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全戶戶籍謄本為(近三個月內,記事欄不可(空白)省略之正本。
一、各身份學生請依照教育部之規定隨附繳驗有關證明文件。所附證件須為一個月內之有效證件。
二、需辦理退費者請繳交正本繳費單收據,開學後一週內辦理完成,逾期恕不接受辦理。
三、低收入戶學生辦理減免時可同時提出低收住宿申請。(依公告時間辦理)
四、欲同時辦理就學貸款及就學優待減免者,請務必先申辦就學優待減免,(依教育部規定申貸金額必須扣除其減免金額),方持減免後之學雜費繳費單至台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。
*如有疑問請電:02-26212121轉1253台北校區 生輔組 承辦人:林小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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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 結 書:1.茲保證在校享有就學優待期間,依規定放棄申領由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,政府各部會之獎助學金如下:1.教育部學雜費減免2.人事行政局3.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4. 法務部受
刑人子女助學金5.原民會6.台北市勞工局7.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8.行政院勞工子女
9.農漁民10.行政院退輔會11.教育部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。(給付優先順序)
2.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若逾期、死亡則喪失辦理之資格,如有偽造,願負法律責任。
3.依教育部審查結果,未通過審查者須繳回補助差額。
4.學生本人是否曾就讀過哪些大專校院:□是(請務必填寫下列資料) □否
學校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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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時學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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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時年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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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校狀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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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校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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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休學□退學□轉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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謹 立 立切結書人: 下列欄位請勿填寫
收執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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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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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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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收人簽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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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根聯
請妥善保存
至學期結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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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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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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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收人簽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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